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661號
KSDV,107,司促,12661,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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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6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林政宏
債 務 人 賴榮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
  八六九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三八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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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