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624號
KSDV,107,司促,12624,2018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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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向屏華
債 務 人 謝余梅花
債 務 人 謝念慈
債 務 人 謝怡欣
債 務 人 謝立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謝怡欣謝立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仁亮之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謝余梅花謝念慈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參萬柒仟玖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㈡債務人謝余梅花謝念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
   萬陸仟零壹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
  ㈢債務人謝怡欣謝立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仁亮之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謝余梅花謝念慈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37,973元 │107年2月1日  │5.256% │自107年3月2日起,其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2 │106,016元 │107年2月1日  │2.15%  │自107年3月2日起,其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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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