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愛生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榕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度勞訴字第8號給付差額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
1,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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