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聘任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13號
KSDV,107,勞訴,13,2018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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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凌儀玲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被   告  高雄醫學大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景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聘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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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