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80號
抗 告 人 宏宇耐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士瑛
抗告人與被抗告人林鳳飛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07年7月4日本院107年度勞執字第8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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