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11號
KSDV,107,勞執,11,2018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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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洪淑雅 
相 對 人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建志 
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6 年11月21日 「高市勞調解字第 1063205401號」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 (即相對人)同意於自106 年12月1 日起至107 年2 月1 日 止,分3 期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洪淑雅新臺幣38,724元」 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並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調解 成立,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內容之義務,爰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之勞 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 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高 雄市政府勞工局107 年5 月8 日高市勞關字第10733400700 號函及所附之高市勞調解字第1063205401號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在卷可稽。又依該調解紀錄內容,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願 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款項成立調解。而相對人屆期既未依 調解內容履行義務,業經聲請人提出之原領薪資轉帳帳戶明 細為憑,則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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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