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陳昭華
即 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珮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
上訴人107 年7 月17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955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