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314號
KSDV,106,訴,1314,20180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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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14號
上 訴 人 彭瑞琦 
      劉修銘 
被上訴人  西子灣公園大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張淑媚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7 年5 月2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6 條規定繳納上 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 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6 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 繳,上開裁定已於同年7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 ,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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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