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27號
KSDV,106,訴,1027,201807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27號
原   告 廖惠美即好運到商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被   告 莊小緣
訴訟代理人 鄧藤墩律師
      張正忠律師
被   告 梁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