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27號原 告 廖惠美即好運到商行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被 告 莊小緣訴訟代理人 鄧藤墩律師 張正忠律師被 告 梁宏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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