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6年度,66號
KSDV,106,司執消債清,66,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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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路國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鄭立鴻
      李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 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 分別予以公告在案,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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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