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6年度,161號
KSDV,106,司執消債清,161,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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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丁奕彤即丁彥榕
代 理 人 王芊智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盧再居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為保單解約金及存款合計新台幣( 下同)104,170元。就保單解約金及存款部分,本院業已作成 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 公告在案,有107年7月11日雄院和106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 161號函、送達證書、聲請人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資料調件明細表、本院分配表等在卷可稽等附卷可憑,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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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