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共 同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被 告 顏川翔 魏坤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鄭瑜亭律師被 告 彭俊杰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周禮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複 代理人 黃雅玲律師 李枏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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