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昌吉
上列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 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2 年確定,並於民 國105 年5 月1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7 年7 月 6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原侵訴字第1 號),爰依法聲請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