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884號
KSDM,107,聲,1884,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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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陳昭華
具 保 人 柯俊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俊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陳昭華因詐欺等案件,經具保 人柯俊吉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後,由法院釋放 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 、第118 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 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6 年度 上訴字第34號判決就詐欺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被告另涉犯恐嚇取財部分則尚未確定),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因被告 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 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 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 達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等件附卷 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 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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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