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淑敏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淑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柯淑敏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9 月確定,並於民國102 年11月4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7 年6 月29日經核准假釋 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648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