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858號
KSDM,107,聲,1858,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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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清寶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清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施清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確定,並於民 國102 年12月5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7 年6 月 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2510、2720號),爰依 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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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