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2497號
KSDM,107,簡,2497,201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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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4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勻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946
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
7 度易字第237 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謝勻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謝勻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㈠、於民國107 年4 月6 日14時許,在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 號「BG SHOP 」商店,乘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店內商品架上之EVAS香水護手霜3 個(市價共新臺幣(下同 )117 元)、T .F .S 魔幻貴族口紅2 支(市價共680 元) 、C .Y .C 眼影盤2 個(市價共910 元)、卡通造型護唇膏 2 支(市價共178 元)、CANMAKE 唇頰兩用霜4 個(市價共 1196元)、MKUP奇蹟新生嫩唇精華2 支(市價共760 元)、 T .F .S 快樂迷你唇膏1 支(市價360 元)、E .H小狗單色 眼影2 個(市價共318 元)、蘭芝護唇膏3 支(市價共687 元)、3CE 唇釉2 支(市價共738 元)、太陽馬戲團護手霜 3 個(市價共237 元),將上述物件藏放於隨身手提袋內而 無意結帳,得手後離開現場。
㈡、於107 年4 月6 日14時14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 000 號「YIMA & ARC」商店,乘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店內小韓包1 個(市價590 元)、Yima包2 個(市價共780 元)而無意結帳,得手後離開現場。但經店員吳盈蓉察覺, 報警處理而查獲謝勻軒,並扣得上述遭竊商品(已分別發還 遭竊店家),始悉全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已據被告謝勻軒於警偵及本院審理中坦白承 認(見警卷第5 至7 頁;偵卷第9 、16頁反面;聲羈卷第7 頁、本院卷第9 頁反面、第10、41、42頁),核與證人即告 訴代理人黃寶寬吳盈蓉於警詢時證述等情節大致相符(見 警卷第10、13頁),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贓物認領保管單2 紙、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 張、蒐 證照片4 張在卷可以佐證(見警卷第24至27頁、第29至34頁 ),足見被告上述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 罪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竊盜2 次之犯罪行為足



以認定,應依據法律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 先後為竊盜之犯罪行為,犯罪意思、行竊時間及被害商家均 不同,應分論併罰。
四、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 法利益,率爾先後竊取商家財物,顯見其漠視刑法保護他人 財產法益之規範,所為誠屬不該。但念被告犯罪後始終坦認 犯行,且主動與被害商家達成和解,分別以6000元、1370元 賠償前述被害商店,獲得各該商店同意原諒被告,俱請法院 從輕判刑,有和解書2 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6、27頁) ,被告犯罪後態度良好,且所竊財物已分別由告訴代理人黃 寶寬、吳盈蓉領回,有前述贓物認領保管單可以證明,本件 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又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平 和及所竊財物價值;兼衡被告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 濟狀況為小康(見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及罹患情緒障 礙症等疾病(見本院卷第23、24、4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命令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依刑法 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並依法秩序理念規 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 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界限,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 權之目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以資警惕。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
│編號│刑之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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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勻軒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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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勻軒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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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