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冠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7 年度偵字第3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冠麟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張冠麟明知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列管之第 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之,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 品MDMA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 月27日21時許,在高雄市○ ○區○○○路000 號「金磚酒店」內,以新臺幣1 萬元之代 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黑」之成年男子,購入 如附表所示含第二級毒品MDMA之粉綠色圓形錠劑2 顆、軟糖 1 顆而持有之,欲供己施用。嗣於107 年1 月28日15時15分 許,在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與五福一街口,因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紅線違規停車而為警攔查,並扣 得張冠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 MDMA成分,始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張冠麟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 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查獲照片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復有粉綠色圓形錠劑 2 顆、軟糖1 顆扣案可憑,而前開粉綠色圓形錠劑2 顆、軟 糖1 顆經送驗之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重量均如附 表所示),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 年3 月20日高市凱醫驗 字第5227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被告 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是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 字第331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2 年11月20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按,被告於前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除前開構成累犯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前科紀錄外, 另因持有第二毒品Methylenedioxypyrovalerone(MDPV,俗 稱浴鹽),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1985號判
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明知第二級毒品危害國民健康及社會 治安,猶不知悔改,再次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所為實 有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持有MD MA之數量,持有之時間,暨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家 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 之粉綠色圓形錠劑2 顆及軟糖1 顆, 經送檢驗,粉綠色錠劑部分抽驗其中1 顆,結果確均含有第 二級毒品MDMA乙節,有前開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至未經抽 驗之其餘1 顆粉綠色圓形錠劑,其外觀與另1 顆經檢驗之粉 綠色圓形錠劑相同,堪認其餘1 顆粉綠色圓形錠劑亦含有第 二級毒品MDMA之成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至於 其餘扣案物,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與被告所犯本件持有第二級 毒品犯行間有何關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 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 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朱婉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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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檢驗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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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含MDMA之粉綠色圓│2 顆 │驗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前淨重0.│
│ │形錠劑 │ │518 公克,驗後淨重0.246公克) │
│ │(含包裝袋1 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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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含MDMA之軟糖 │1 顆 │驗出第二級毒品MDMA、第三級毒品硝甲│
│ │(含包裝袋1 只)│ │西泮(Nimetazepam )成分(驗前毛重│
│ │ │ │1.303 公克,驗後毛重1.000 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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