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1270號
KSDM,107,簡,1270,2018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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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開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9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開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 行補充更正為「又 於106 年8 月31日19時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在 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居所房間內」 ,證據部分補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查獲毒品案件 嫌疑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所稱之第二級毒 品,不得持有、施用。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 命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三、爰審酌被告前有毒品前科,並經入監執行,竟仍無視於毒品 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本次 再犯施用毒品,足見其戒毒意志不堅,所為應予非難;兼衡 被告施用毒品損害自身健康,雖有治安顧慮,尚未直接侵害 他人,危害相對較輕,復已坦認犯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997號
被 告 胡開華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 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
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開華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送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由 本署檢察官於96年9 月26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336 號不起 訴處分;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8年10 月30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36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 於99年6 月21日執行完畢(與本件尚不構成累犯)。詎胡開 華猶未戒除毒癮,又於106 年8 月31日19時許,在其位於高 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居所房間內,以玻璃球 盛裝再以火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另案為 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於106 年9 月4 日6 月 30日通知其到案採驗尿液,經送驗後呈現安非他命類陽性反 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胡開華於偵查中經傳喚拒不到庭,然上揭犯罪事實,業 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被告尿液經送驗後呈毒品安非 他命類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 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復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請依法論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吳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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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