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184號
KSDM,107,易,184,2018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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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明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91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明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陳志明(遊戲暱稱「Gy chen」)、鍾尚哲(ID名稱:「ZD shock 」)均為手機網路遊戲「王國紀元」之玩家,二人因 上述網路遊戲留言而發生爭執,陳志明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 單一犯意,自民國106 年7 月17日凌晨1 時24分起至晚間8 時52分止,接續使用手機發送如附表所示之「私訊」(另開 視窗一對一對話),嗆聲出面談判並恐嚇要毆打鍾尚哲(住 高雄市三民區),使鍾尚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二、案經鍾尚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請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參考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二、依據起訴事實,告訴人鍾尚哲在高雄市三民區住處收到恐嚇 私訊,本案犯罪結果地在本院轄區,得由本院管轄審理。三、證據能力部分因當事人及辯護人均未爭執,得不予說明。貳、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不爭執之事實:
被告陳志明於本院審理中,承認其在「王國紀元」網路遊戲 ,因留言問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而發送如附表所示之私訊 文字給告訴人(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84 號卷【下稱本院卷 】第30、36至37頁),核與證人鍾尚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 審理中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 第00000000000 號卷【下稱警卷】第7 至10頁、高雄地檢署 106 年度偵字第19156 號卷【下稱偵卷】第13至14頁、本院 卷第31至34頁),復有「王國紀元」私訊對話截圖、「幻想 娛樂科技有限公司」提供IP資訊、警方調閱IP通聯查詢單為 證(警卷第16至17頁),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二、本案爭點:
被告否認恐嚇犯行,辯稱:「我與告訴人於現實生活中根本 不認識,雙方沒見過面,我也不知道他的真實身分和地址, 告訴人不至於僅因網路私訊而心生恐懼」等語。本案爭點即



在於:「在網路遊戲匿名發出之恐嚇文字,是否會造成對方 心理恐懼,而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法院之判斷:
㈠刑法第305 條規定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為:「以加害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 安全」,即以上述各種惡害通知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恐懼 。所謂惡害通知,指明確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 ,客觀上一般人均認為足以構成威脅而陷於危險不安而言。 基於法律之安定性,恐嚇內容是否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不能 僅憑被害人之主觀感受為準,而應以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作為 判斷基準,依據個案之具體事實,綜合主、客觀之背景環境 而為判斷。
㈡被告於「王國紀元」手遊,向告訴人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私訊 內容(錯別字及諧音字均原文照錄):「處理,出來處理嗎 ?拜託你有進展跟我講餒」、「襙妳媽廢話一堆,要怎樣都 來,別他媽的543 要灣家等妳臭淑辣」、「我看妳是沒被人 打過的樣子」、「罵妳不如出來處理比較快,小孩子」、「 我是看你扁扁的,出來都不趕」、「還真沒看過這種人,只 會靠嘴巴不敢見面的」、「會怕講出來,沒人會笑只會躲在 遊戲小屁孩」、「送你一句,法律那麼有用,天天就不會打 打殺殺」、「不如留你家住址,找你比較快,帶我去警察局 」等語,已如前述。依據上下文連貫文義,已具體表明嗆聲 告訴人出面談判並恐嚇要毆打告訴人(例如「處理,出來處 理嗎」、「要灣家(台語打架之意)等妳」、「我看妳是沒 被人打過的樣子」、「法律那麼有用,天天就不會打打殺殺 」、「不如留你家住址,找你比較快,帶我去警察局」等語 ),客觀上足認上述文字屬於「以加害身體」之惡害通知。 ㈢證人鍾尚哲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對方私訊說『你是沒有 被打過』、叫我出來處理等訊息,我會害怕,因為他知道我 的朋友是誰,人在哪裡,我怕他從我朋友那裡問到我的資料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你跟被告玩網路遊戲為何會有 糾紛?)當時我在『王國紀元』算是聯盟的管理員,被告跟 我們聯盟裡面的人在遊戲上有些打鬥,他就不開心跑來我們 這邊一直留言,我先在公共平台跟被告說可以不要再留言了 嗎,他一直罵髒話,我私訊請他不要再這樣子,我說這樣子 會觸法,之後他就把怒火轉到我身上,開始瘋狂罵我,甚至 傳截圖的那些話給我」、「(被告哪一句話讓你害怕?)『 我看你是沒被人打過的樣子』、接著說我家地址怎樣、『送 你一句,法律那麼有用,天天就不會打打殺殺』、『不如留 你家住址,找你比較快,帶我去警察局』、『罵妳不如出來



處理比較快,小孩子』」、「我覺得被告在跟我放話,當下 確實會擔心,因為我本來就是學生,我有跟朋友及學校老師 討論,他們建議我報警自保」、「(你害怕什麼?)我害怕 被告打我」、「(你跟被告在『王國紀元』有無共同認識的 人?)大多不認識,但在遊戲中我有參加聯盟,聯盟裡面的 人可能是網路上的朋友」、「(被告是否有辦法找到你?) 我不確定,被告如果找到我,真的毆打我,今天可能就不是 恐嚇,可能就是傷害」、「在現在這種科技發達的時代,要 找到一個人非常容易,可以找徵信社,或駭客可以找到IP, 找到我的地址,我不知道被告是什麼樣的人,當然會害怕他 找到我」等語(警卷第8 頁、偵卷第13頁背面、本院卷第31 頁背面至34頁),足認告訴人主觀上已因上述私訊內容感到 恐懼,才會與朋友及老師討論,並進而報警自保。 ㈣網路遊戲上匿名之恐嚇言語或文字,對於從未參與該遊戲之 局外人,或非知名人士或從不或少量使用社群網路之人而言 ,固然因未曾在網路遊戲或社群網站留下個資,網站上亦難 查得非知名人士個人資訊,比較不須擔心在現實生活中遭到 匿名恐嚇者實行攻擊。反之,對於參與網路遊戲之玩家而言 ,因在遊戲公司申請帳號留下電話地址甚至真實姓名等個資 ,或在網路遊戲中有共同認識之玩家可能洩漏現實生活真實 身分及個資,對於自身之個資保護並非嚴密,極可能遭有心 人士輕易查悉(例如藉由各種社群網站資料交叉比對而進行 「人肉搜尋」),此為現實生活中常見之事。因此遊戲玩家 對於其他玩家匿名之私訊恐嚇,不但無法依賴遊戲公司個資 保護而感到安心,反而因為不知對方身分,而有「敵暗我明 」之恐懼感,不知對方是否藉由上述手段查得自己真實身分 及個資,進而作出不理性之攻擊行為。依據本件具體個案之 事實(遊戲玩家匿名恐嚇其他玩家),本於經驗法則,客觀 上一般人應認為已使人心生畏懼,足以構成威脅而陷於危險 不安,致生危害於安全。被告辯稱雙方僅同為「王國紀元」 手遊玩家,彼此未曾見面,互不相識,在遊戲中匿名私訊上 述文字,應不足以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云云,依據上述說明, 並不可採。被告以上述匿名私訊恐嚇告訴人,不論從主觀或 客觀上觀察,均足以認為以加害身體之惡害通知,使告訴人 心生畏懼,應負恐嚇危害安全罪責。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罪 科刑。
參、論罪科刑
一、罪名及罪數:
核被告所為,觸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因



手遊留言爭執,基於同一目的,於同一日凌晨至晚間發送如 附表所示共9 則恐嚇文字,數行為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應論以恐嚇危害安全一罪。二、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網路手遊留言問題, 接續對告訴人為上述恐嚇行為,致使告訴人心生恐懼,情節 非微;兼衡被告從無前科,尚屬初犯,雖否認恐嚇犯意,但 始終承認發送上述私訊,表示因一時衝動,用詞不當,並已 與告訴人成立調解,當場給付新臺幣1 千元賠償,告訴人亦 於107 年5 月29日簽署「刑事陳述狀」,內容記載:「請求 對被告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等語,此 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上述刑事陳述狀為憑(本院卷第16 至18頁),足認犯後態度良好,檢察官亦以上述理由,建議 從輕量刑,並參酌被告學歷高職畢業,職業為作業員,已婚 ,育有2 名幼年子女等家庭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危害、品行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宣告緩刑:
被告從無前科而屬初犯,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給付賠償, 告訴人刑事陳述狀亦載明「請求對被告宣告緩刑,給予自新 機會」等語,本院亦認被告惡性非重,經過本次偵查、審判 及科刑判決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併予宣告緩刑2 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伍振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附繕本)「請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附表(恐嚇文字內容):




┌──┬─────────────────────────┐ │編號│ 私訊內容(錯別字及諧音字均原文照錄) │ ├──┼─────────────────────────┤
│ 1 │處理,出來處理嗎?拜託你有進展跟我講餒 │
├──┼─────────────────────────┤ │ 2 │襙妳媽廢話一堆,要怎樣都來,別他媽的543要灣家等妳 │
│ │臭淑辣 │
├──┼─────────────────────────┤ │ 3 │我看妳是沒被人打過的樣子 │
├──┼─────────────────────────┤ │ 4 │罵妳不如出來處理比較快,小孩子 │
├──┼─────────────────────────┤
│ 5 │我是看你扁扁的,出來都不趕 │
├──┼─────────────────────────┤
│ 6 │還真沒看過這種人,只會靠嘴巴不敢見面的 │
├──┼─────────────────────────┤
│ 7 │會怕講出來,沒人會笑只會躲在遊戲小屁孩
├──┼─────────────────────────┤
│ 8 │送你一句,法律那麼有用,天天就不會打打殺殺 │
├──┼─────────────────────────┤
│ 9 │不如留你家住址,找你比較快,帶我去警察局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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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