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緝字,107年度,38號
KSDM,107,審易緝,38,201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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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緝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郁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312
號、第314號、第315號、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郁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 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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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