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97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登源
選任辯護人 蔡千卉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
8829號、106年度偵字第22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登源患有思覺失調症、持續性憂鬱症 及酒精依賴,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與告訴人陳○○及 張○○為鄰居,因故存有嫌隙。被告竟分別為下列行為:(一)於民國106年2月26日15時30分許,在告訴人陳○○位在高雄 市○○區○○街00號住處門前馬路上,因故對告訴人張○○ 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大聲以「幹」、「幹你 祖母」、「幹你娘臭機歪」、「臭機歪」(臺語)等足以貶 損侮辱他人人格之語句,公然出言侮辱告訴人張○○,使告 訴人張○○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不快。(二)復於106年2月27日某時許,在告訴人陳○○上址住處門口,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娘機歪」等足以貶損侮辱他 人人格之語句,公然出言侮辱告訴人陳○○,使告訴人陳○ ○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不快。
(三)又於106年6月24日17時15分許,在告訴人陳○○上址住處門 前,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你娘阿機歪」、「幹你娘」 、「你娘阿機歪你」等足以貶損侮辱他人人格之語句,公然 出言侮辱告訴人張○○,使告訴人張○○在精神上、心理上 感受難堪、不快。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 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陳○○及張○○調解成立,經告 訴人2人同意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及聲請撤回告訴 狀2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9、40、43頁),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