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侵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和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19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1條第1項 、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參107年6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聲請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張雅文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