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7年度,612號
KSDM,107,審交易,612,201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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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良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149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梁良才前因公共危險案 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57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 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不知 警惕,於107年4月7日15時許,在高雄市仁武區飲用啤酒, 酒畢,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 同日17時許,行經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與河堤路口時,因 交通違規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有酒味,乃對其施以吐氣酒 精濃度測試,並於同日17時1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為每公升0.48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刑事 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如 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 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復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7年7月4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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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