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73號
KSDM,107,單聲沒,73,2018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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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珮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7 年度執
聲字第1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之包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珮璇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LV商標之包包1 個,為被告所有 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 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2 條第2 項、刑法施 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定有明文。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即配合前開施行法規定,於105 年 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15日生效,故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自應適用新修正即現行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再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 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35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 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 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包包1 個,經鑑定結果 確係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之物品,有鑑定報 告1 份(見警卷第51至53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 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 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聲 請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沒收依據,仍無礙 本件聲請,應由本院逕予更正為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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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