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142號
KSDM,107,單禁沒,142,2018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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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炳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貳伍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炳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 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民國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50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51 3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38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 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結晶2 包送驗結果俱含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 年 12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1077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見106 年度毒偵字第3885號卷第2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 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 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 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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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