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427號
KSDM,106,附民,427,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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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27號
原   告 馬麗玟 (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鄭瑜亭律師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被   告 郭雁飛
上列被告因遺棄致死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20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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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