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士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000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簡士軒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與沒收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簡士軒與綽號「老闆」、「泥呀」等2名以上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人共組詐騙集團,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之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員分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 式,自各被害人處詐得匯入指定金融帳戶之款項後,再由綽 號「老闆」之人以QQ即時通訊軟體與簡士軒聯繫後,指示簡 士軒於民國105年10月5日中午某時,至高雄市某家樂福量販 店2樓置物櫃內,領取該詐騙集團某成員事先放置該處之行 動電話1支(門號不詳)、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 及車馬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後,由簡士軒接續如附表二 所示,自105年10月5日18時19分起迄同(5)日21時35分止 ,及105年10月6日20時38分迄同(6)日21時1分止,利用自 動櫃員提款機提領帳戶內之詐騙款項後,分別於105年10月5 日、6日22時許,在鳥巢商旅(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號)外,將當日提領之詐騙款項交與綽號「泥呀」之 人,再由綽號「泥呀」之人各交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 報酬與簡士軒以牟利(2天合計報酬為1萬元)。二、案經葉子菱、江柏緯、魏漢志、潘嘉宏、陳俊豪、蒲姿妙、 江柏樟、王琦茹、周建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 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簡士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之規定,裁定本 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卷內之證據資 料,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 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
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 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上開犯行不諱(訴字卷第24頁)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葉子菱、江柏緯、魏漢志、潘嘉宏、陳 俊豪、蒲姿妙、王琦茹、周建良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警卷第25至26頁、第29至31頁、第33至34頁、第36至38頁 、第41至46頁、第49至50頁、第53至54頁、第57至59頁、第 62至64頁、偵卷第73至75頁、第136至138頁、訴二卷第18至 20頁),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 27至28頁、第32、35頁、第39至40頁、第47至48頁、第51至 52頁、第55至56頁、第60至61頁、第65至66頁)、監視器翻 拍照片(警卷第69至74頁)、查獲現場照片(警卷第75至78 頁)、鳥巢商旅旅客登記卡(警卷第82頁)、華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16日營清字第1050056746號函及其 所附明細資料(偵卷第21至22頁)、彰化銀行東港分行105 年11月16日彰東港字第1050292號函及其所附明細資料(偵 卷第24頁至第26頁反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1月16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50025567號函及其所附明 細資料(偵卷第28至30頁)、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1月17日華泰總南京東路字第1050009562號函及其所 附明細資料(偵卷第32至34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1月17日儲字第1050208157號函及其所附明細資料( 偵卷第36至4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 11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65814號函及其所附明細資料 (偵卷第44至50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5年11月17日台 新作文字第10530577號函及其所附明細資料(偵卷第52至54 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5年11月16日105忠 法查密字第37844號函及其所附明細資料(偵卷第56至57頁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回函及其所附明細資料(偵卷第60 至62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5年11月18日合金總集字第 1050015809號函及其所附明細資料(偵卷第64至69頁)、臺 灣土地銀行福興分行105年11月22日福興存字第1055002935 號函及其所附明細資料(偵卷第91至92頁)、臺灣土地銀行 中山分行105年11月23日山存字第1055003256號函及其所附 明細資料(偵卷第93至95頁)、臺灣土地銀行三峽分行105 年11月23日峽存字第1055000058號函及其所附明細資料(偵 卷第96至98頁)、聯邦商業銀行調閱資料回覆及其所附明細 資料(偵卷第100至105頁)、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1月18日中業作字第1050022023號函及其所附明細資
料(偵卷第107至111頁)、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2月22日中業作字第1050024667號函及其所附明細資料( 偵卷第146至148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106年9月 26日國世屏東字第1060000297號函及其所附明細資料(訴一 卷第73至75頁)、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函覆及其所附明細資 料(訴一卷第146頁至第148頁反面)、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7年3月1日新光銀業務字第 1076001257號函及其所附明細資料(訴一卷第152頁至第153 頁反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25日中 信銀字第107224839047 504號函及其所附明細資料(訴一卷 第169至170頁)、被害人匯款之自動櫃員提款機及存摺明細 (偵卷第139至140頁、訴一卷第134至143頁)、存款憑條( 偵卷第141至142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雄檢欽枋107蒞 964字第42149號函及其所附自動櫃員提款機明細等資料(訴 一卷第219至231頁)在卷可憑,堪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 符。是本件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㈠目前查獲之詐欺取財案件,通常係一集團性之犯罪,該犯罪 集團為逃避查緝,大多採分工方式為之,自收購及取得人頭 帳戶、通訊門號、撥打電話實施詐騙、前往取款、分贓等階 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倘有其 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經查,本件 詐欺犯行,係由被告所屬之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如附 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供匯款用,再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 告訴人等人實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後,復由綽 號「老闆」之人將各該帳戶提款卡(含密碼)交給被告去領 款,被告並將取得款項交予綽號「泥呀」之人,堪認渠等就 上開詐欺取財等犯行,係相互協助分工以遂行整體詐欺計畫 。本件被告雖僅擔任該詐欺集團之車手負責取款,惟其與該 集團成員彼此間既予以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 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 之目的,依前揭說明,自應負共同正犯之責。另本案詐欺犯 行,參與人員除擔任車手之被告外,依卷證資料及被告自白 內容顯示至少尚有綽號「老闆」、「泥呀」之人,足認本案 犯罪係三人以上共同對告訴人等實行詐騙,是上揭詐欺集團 成員等人之行為,應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犯之」構成要件無訛。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共9次。被告簡士軒與綽號「老闆」、「泥 呀」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
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本件詐欺集團 成年成員如附表一所示對各該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同一被害 人陷於錯誤而接連匯款之詐欺取財行為,均係基於單一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連 實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詐 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 算,應依接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被告就附表一所示 犯行,被害人並不相同,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三、科刑部分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如下所述之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⒈犯罪之動機、目的: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 財物,反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
⒉犯罪之手段: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被告係依指示 提領詐欺集團詐得款項之次要角色,其介入程度及犯罪情 節,相較於主要之籌劃者或實行詐騙者,顯然輕重有別。 ⒊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被告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警 卷第8頁)。
⒋犯罪行為人之品行:被告為本案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訴 二卷第11頁至第14頁反面),素行尚可。
⒌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 警卷第8頁)。
⒍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被告法紀觀念偏差,助長詐 欺犯罪歪風,擾亂金融秩序,增加犯罪查緝之困難,違反 義務程度高。
⒎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被告擔任詐騙集團車手,使詐欺 集團成員得以順利獲得贓款,分別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 ⒏犯罪後之態度:被告犯後坦承犯罪,犯罪後態度良好。 ㈡另審酌被告係於短時間內所為之相同犯罪等情狀,且犯罪類 型相同,犯罪手法相近,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 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 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 ,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 策,又因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 乘效果,故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
之不法性(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如以實質累加方式 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 違責罰相當原則,故綜合考量被告所犯上開罪之類型、所為 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被告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總 體情狀,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 文所示,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處罰而 言,「連帶」本具有「連坐」之性質,在民事上,連帶債務 之成立,除當事人明示外,必須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 272條參照)。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 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 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 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 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 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 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 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最高法院 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 審理時陳稱:因綽號「老闆」之人說我報酬領太多,不像之 前用提領款項之固定百分比計算報酬,改以天數計算報酬, 因此分別於105年10月5日、6日22時許,在鳥巢商旅外,由 綽號「泥呀」之人各交付5000元報酬等語(訴二卷第24頁) ,至被告於警詢時雖一度陳稱:我每提領10萬元可抽成2000 元云云(警卷第11頁),惟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除被告之 供述外,未有其他積極證據可供參酌,則被告於審理時既已 明確說明報酬計算變動之緣由,應認被告於審理時陳稱係每 日收取5000元作為擔任詐騙集團車手之報酬等語,較為可採 ,且上開犯罪所得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亦無修正後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 」情形,故該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105年10月5日及105年10月6日被 告最後一次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隨同於被告附表一編 號4、9所犯罪刑項下沒收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因本案犯罪所得係金錢,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追徵其 價額。至被告自家樂福量販店2樓置物櫃內取得之車馬費 5000元,惟被告擔任該詐騙集團車手開銷所用,非被告所取
得之犯罪所得,又被害人匯款至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以外之 帳戶者,檢察官未提出證據證明係由被告所提領,難認就此 部分款項被告獲有不法利益,均無從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指 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本件起訴意旨認被害人陳俊豪遭詐騙後,另匯款第4筆款項1 萬9990元、第5筆款項1萬1990元至不詳帳戶之事實,業經公 訴檢察官於107年6月22日審理時當庭減縮犯罪事實(訴二卷 第29頁反面)。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 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證人即被害人陳俊豪於警詢時並未陳述因詐騙而為前揭匯款 (警卷第41至46頁),且其於警詢時證稱遭詐騙之總金額為 8萬7000元(警卷第45頁),足見陳俊豪遭詐騙後應僅有如 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3筆匯款,況依起訴意旨所載,證人陳俊 豪係匯款至不詳帳戶,尚難認該等款項係由被告擔任該詐騙 集團車手所提領,且無金融帳戶明細資料可資佐證,是檢察 官起訴之上開部分事實並無法證明。又此部分固屬犯罪不能 證明,惟與附表一編號5所示被告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對 被害人陳俊豪詐欺取財之犯行,因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 係,應為犯罪之一部減縮,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伍振文偵查起訴,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玉茹
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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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受騙經過 │匯款受騙金額│匯入帳戶之銀行、帳號 │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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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葉子菱│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5│第1筆匯款 │彰化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日17時53分去電葉子菱,佯裝│2萬9963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讀冊生活二手書網站人員詐稱├──────┼───────────┤年肆月。 │
│ │ │錯誤設定分期付款云云,致葉│第2筆匯款 │彰化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 │
│ │ │子菱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1萬3123元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ATM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 │ │第3筆匯款 │彰化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 │
│ │ │ │9988元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第4次匯款 │彰化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 │
│ │ │ │2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第5次匯款 │枋寮郵局 │ │
│ │ │ │1萬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遭被告提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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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江柏緯│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5│2萬9987元 │枋寮郵局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日17時許去電江柏緯,佯裝網│ │000-00000000000000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路訂票系統人員詐稱錯誤設定│ │(遭被告提領) │年肆月。 │
│ │ │成套票云云,致江柏緯陷於錯│ │ │ │
│ │ │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匯款至 │ │ │ │
│ │ │右揭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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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魏漢志│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5│第1筆匯款 │土地銀行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日17時40分去電魏漢志,佯裝│2萬9912元 │000-000000000000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網路訂票系統人員詐稱錯誤設├──────┼───────────┤年肆月。 │
│ │ │定多出50筆訂單云云,致魏漢│第2筆匯款 │枋寮郵局 │ │
│ │ │志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 │2萬7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 │
│ │ │ATM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遭被告提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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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潘嘉宏│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5│第1筆匯款 │台中商業銀行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日20時許去電潘嘉宏,佯裝網│2萬9987元 │000-000000000000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路訂票系統人員詐稱錯誤設定│ │(遭被告提領) │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多出20筆訂單云云,致潘嘉宏├──────┼───────────┤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 │ │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 │第2筆匯款 │台中商業銀行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第3筆匯款 │台中商業銀行 │ │
│ │ │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 │
│ │ │ │ │(遭被告提領) │ │
│ │ │ ├──────┼───────────┤ │
│ │ │ │第4次匯款 │彰化銀行 │ │
│ │ │ │2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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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俊豪│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5│第1筆匯款 │兆豐商業銀行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日20時5分去電陳俊豪,佯裝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露天拍賣網站賣家詐稱錯誤設├──────┼───────────┤年肆月。 │
│ │ │定多出12筆訂單云云,致陳俊│第2筆匯款 │兆豐商業銀行 │ │
│ │ │豪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2萬6985元 │000-00000000000 │ │
│ │ │M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 │ │第3筆匯款 │台中商業銀行 │ │
│ │ │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 │
│ │ │ │(原起訴書記│(遭被告提領) │ │
│ │ │ │載為1萬9990 │ │ │
│ │ │ │元,業經公訴│ │ │
│ │ │ │檢察官於107 │ │ │
│ │ │ │年6月22日審 │ │ │
│ │ │ │理當庭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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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蒲姿妙│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5│2萬2985元 │華南銀行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日20時5分去電蒲姿妙,佯裝 │ │000-000000000000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TAAZE購物網站詐稱錯誤設定 │ │(遭被告提領) │年肆月。 │
│ │ │分期付款云云,致蒲姿妙陷於│ │ │ │
│ │ │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匯款 │ │ │ │
│ │ │至右揭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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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江柏樟│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5│第1筆匯款 │國泰世華銀行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日18時58分去電江柏樟,佯裝│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晨星網路書店人員詐稱錯誤設│ │(遭被告提領) │年拾月。 │
│ │ │定重複扣款云云,致江柏樟陷├──────┼───────────┤ │
│ │ │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匯 │第2筆匯款 │國泰世華銀行 │ │
│ │ │款至右揭帳戶內。 │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0 │ │
│ │ │ │ │(遭被告提領) │ │
│ │ │ ├──────┼───────────┤ │
│ │ │ │第3筆匯款 │高雄桂林郵局 │ │
│ │ │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遭被告提領) │ │
│ │ │ ├──────┼───────────┤ │
│ │ │ │第4筆匯款 │高雄桂林郵局 │ │
│ │ │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遭被告提領) │ │
│ │ │ ├──────┼───────────┤ │
│ │ │ │第5筆匯款 │新光銀行 │ │
│ │ │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第6筆匯款 │高雄桂林郵局 │ │
│ │ │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遭被告提領) │ │
│ │ │ ├──────┼───────────┤ │
│ │ │ │第7筆匯款 │華南銀行 │ │
│ │ │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 │
│ │ │ │ │(遭被告提領) │ │
│ │ │ ├──────┼───────────┤ │
│ │ │ │第8筆匯款 │玉山銀行 │ │
│ │ │ │2萬898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第9筆匯款 │ 華南銀行 │ │
│ │ │ │1萬7985元 │000-000000000000 │ │
│ │ │ │ │(遭被告提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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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王琦茹│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5│第1筆匯款 │高雄桂林郵局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日19時許去電王琦茹,佯裝蝦│2萬9980元 │000-00000000000000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皮購物平台網站詐稱錯誤設定│ │(遭被告提領) │年肆月。 │
│ │ │12筆訂單云云,致王琦茹陷於├──────┼───────────┤ │
│ │ │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匯款 │第2筆匯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
│ │ │至右揭帳戶內。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第3筆匯款 │土地銀行 │ │
│ │ │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 │
├──┼───┼─────────────┼──────┼───────────┼───────────┤
│ 9 │周建良│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5│第1筆匯款 │永豐銀行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日19時許去電周建良,佯裝某│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000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購物網站詐稱錯誤設定代理商├──────┼───────────┤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云云,致周建良陷於錯誤而依│第2筆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
│ │ │其指示操作ATM匯款至右揭帳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戶內,並先後購買19萬元、2 │ │(遭被告提領) │追徵其價額。 │
│ │ │萬元之MyCard遊戲點數後,將├──────┼───────────┤ │
│ │ │序號資料報予詐騙集團。 │第3筆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 │
│ │ │ │ │(遭被告提領) │ │
│ │ │ ├──────┼───────────┤ │
│ │ │ │第4筆匯款 │聯邦商業銀行 │ │
│ │ │ │3萬元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第5筆匯款 │聯邦商業銀行 │ │
│ │ │ │3萬元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第6筆匯款 │聯邦商業銀行 │ │
│ │ │ │2萬元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第7筆匯款 │合作金庫銀行 │ │
│ │ │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第8筆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50萬元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第9次匯款 │土地銀行 │ │
│ │ │ │12萬元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第10筆匯款 │華泰商業銀行 │ │
│ │ │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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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一)遭提領帳戶:枋寮郵局000-00000000000000┌──┬──────────┬─────────────┬────┐
│編號│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金額 │
├──┼──────────┼─────────────┼────┤
│ 1 │105年10月5日18時19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
│ │ │(安泰銀行前金分行ATM) │ │
├──┼──────────┼─────────────┼────┤
│ 2 │105年10月5日18時20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6900元 │
│ │ │(安泰銀行前金分行ATM) │ │
├──┼──────────┼─────────────┼────┤
│ 3 │105年10月5日18時30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
│ │ │(全家超商台新銀行ATM) │ │
├──┼──────────┼─────────────┼────┤
│ 4 │105年10月5日18時31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10000元 │
│ │ │(全家超商台新銀行ATM) │ │
├──┼──────────┼─────────────┼────┤
│ 5 │105年10月5日18時41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
│ │ │(全家超商台新銀行ATM) │ │
├──┼──────────┼─────────────┼────┤
│ 6 │105年10月5日18時42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10000元 │
│ │ │(全家超商台新銀行ATM) │ │
├──┼──────────┼─────────────┼────┤
│ 7 │105年10月5日18時48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
│ │ │(全家超商台新銀行ATM) │ │
├──┼──────────┼─────────────┼────┤
│ 8 │105年10月5日18時48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1000元 │
│ │ │(全家超商台新銀行ATM) │ │
├──┼──────────┼─────────────┼────┤
│ 9 │105年10月5日19時25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
│ │ │(安泰銀行前金分行ATM) │ │
├──┼──────────┼─────────────┼────┤
│ 10 │105年10月5日19時26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9900元 │
│ │ │(安泰銀行前金分行ATM) │ │
├──┼──────────┼─────────────┼────┤
│ 11 │105年10月5日19時34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10000元 │
│ │ │(合作金庫新興分行ATM) │ │
├──┼──────────┼─────────────┼────┤
│ 12 │105年10月5日19時34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1000元 │
│ │ │(合作金庫新興分行ATM) │ │
└──┴──────────┴─────────────┴────┘
(二)遭提領帳戶: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編號│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金額 │
├──┼──────────┼─────────────┼────┤
│ 1 │105年10月5日18時27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
│ │ │(安泰銀行前金分行ATM) │ │
├──┼──────────┼─────────────┼────┤
│ 2 │105年10月5日18時28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10000元 │
│ │ │(安泰銀行前金分行ATM) │ │
├──┼──────────┼─────────────┼────┤
│ 3 │105年10月5日19時02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
│ │ │(安泰銀行前金分行ATM) │ │
├──┼──────────┼─────────────┼────┤
│ 4 │105年10月5日19時03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
│ │ │(安泰銀行前金分行ATM) │ │
├──┼──────────┼─────────────┼────┤
│ 5 │105年10月5日19時04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19900元 │
│ │ │(安泰銀行前金分行ATM) │ │
├──┼──────────┼─────────────┼────┤
│ 6 │105年10月5日19時36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9000元 │
│ │ │(合作金庫新興分行ATM) │ │
└──┴──────────┴─────────────┴────┘
(三)遭提領帳戶:高雄桂林郵局000-00000000000000┌──┬──────────┬─────────────┬────┐
│編號│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金額 │
├──┼──────────┼─────────────┼────┤
│ 1 │105年10月5日19時41分│高雄市○○區○○○路00號 │20000元 │
│ │ │(7-11超商中國信託ATM) │ │
├──┼──────────┼─────────────┼────┤
│ 2 │105年10月5日19時42分│高雄市○○區○○○路00號 │20000元 │
│ │ │(7-11超商中國信託ATM) │ │
├──┼──────────┼─────────────┼────┤
│ 3 │105年10月5日19時43分│高雄市○○區○○○路00號 │20000元 │
│ │ │(7-11超商中國信託ATM) │ │
├──┼──────────┼─────────────┼────┤
│ 4 │105年10月5日19時56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
│ │ │(合作金庫新興分行ATM) │ │
├──┼──────────┼─────────────┼────┤
│ 5 │105年10月5日19時58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9900元 │
│ │ │(合作金庫新興分行ATM) │ │
├──┼──────────┼─────────────┼────┤
│ 6 │105年10月5日20時14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
│ │ │(合作金庫新興分行ATM) │ │
├──┼──────────┼─────────────┼────┤
│ 7 │105年10月5日20時14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10000元 │
│ │ │(合作金庫新興分行ATM) │ │
└──┴──────────┴─────────────┴────┘
(四)遭提領帳戶: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編號│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金額 │
├──┼──────────┼─────────────┼────┤
│ 1 │105年10月5日20時02分│高雄市○○區○○路00號 │20000元 │
│ │ │(7-11超商中國信託ATM) │ │
├──┼──────────┼─────────────┼────┤
│ 2 │105年10月5日20時05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6900元 │
│ │ │(彰化銀行東高雄分行ATM) │ │
├──┼──────────┼─────────────┼────┤
│ 3 │105年10月5日20時06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
│ │ │(彰化銀行東高雄分行ATM) │ │
├──┼──────────┼─────────────┼────┤
│ 4 │105年10月5日20時06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10000元 │
│ │ │(彰化銀行東高雄分行ATM) │ │
├──┼──────────┼─────────────┼────┤
│ 5 │105年10月5日20時16分│高雄市○○區○○○路00號 │20000元 │
│ │ │(萊爾富超商永豐銀行ATM) │ │
├──┼──────────┼─────────────┼────┤
│ 6 │105年10月5日20時29分│高雄市○○區○○○路000號 │10000元 │
│ │ │(合作金庫新興分行ATM)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