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6年度,21號
KSDM,106,自,21,201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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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自字第21號
自 訴 人 趙婉琇
被   告 劉耀平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郭小如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趙婉琇雖曾委任黃國瑋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提起 自訴,惟已於民國107 年6 月27日具狀解除對黃國瑋律師之 委任,有刑事解除委任狀在卷可稽,故與自訴人未委任律師 為代理人之法律效果相同,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 規定之意旨不符。爰依同法第329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 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並提出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者,則為不受理之判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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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