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07年度,43號
KSHV,107,再易,43,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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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43號
再審原告  史佩馨
再審原告  史峻銘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雄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000 元,應徵裁判費15,030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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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