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70號
KSHV,106,重上,70,2018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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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鍾鳳南
      鍾志雲
      鍾宮男
      鍾志彬
      鍾志禮
      鍾永煌
      鍾進勇
      鍾貫勇
      鍾貫進
      鍾世寶
      鍾世昌
      鍾貫達
被 上 訴人 祭祀公業鍾廣陞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鍾經邦
被 上 訴人 鍾菊蘭
      鍾文雄
      鍾勝雄
      鍾經章
      鍾經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請求㈠確認上訴人對系爭祭祀公
業之派下權存在。㈡確認鍾菊蘭對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權不存在
。㈢確認鍾經邦對系爭祭祀公業之管理權不存在。㈣鍾經邦、鍾
菊蘭、鍾文雄鍾勝雄鍾經章鍾經輝應將申請潮州地政事務
所於101 年11月6 日就系爭土地所為共有型態變更登記予以塗銷
。核其第㈠、㈣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
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本件祭祀公業鍾廣
陞之總財產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且上訴人訟爭派下權所占比例
為2/3 ,故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台幣(下同)7,628,750 元〔8,
500 元/ 平方公尺×(33.62 平方公尺+423.47 平方公尺+213.7
5 平方公尺+675.41 平方公尺)X2/3〕;又第㈡項聲明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476,797 元〔8,500 元/ 平方公尺×(33.62 平方公尺
+423.47 平方公尺+ 213.75平方公尺+6 75.41平方公尺)X1/3X1
/8〕,因第㈠、㈡、㈣項之訴訟標的互相競合,故以其中價額最
高之7,628,750 元核定。另第㈢項聲明係請求確認鍾經邦就祭祀
公業鍾廣陞管理權不存在,核其性質屬財產權涉訟,因其訴訟標
的價額無法核定,故核定為165 萬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9,278,750 元(7,628,750 元+1,650,0 00 元),應徵第三審裁
判費139,3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並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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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