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06年度,250號
KSHV,106,上易,250,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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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加力美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古美秀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
複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上 訴 人 國軍高雄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柯朝元
被上訴人  呂慶祥
      謝尚致
      沈日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複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九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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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力美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