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71號
上 訴 人 保證責任屏東縣榮泓果菜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楊煜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崑盛間請求返還機械設備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7 年6 月20日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71號民事判決提起笫
三審上訴,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
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
,補正前揭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