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高雄
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格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崧通信有限公司等三人間因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4,539,359元(4,507,478+7,283,322+8,79
4,247+3,954,31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41,928元,未據繳納
;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
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曼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