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104年度,31號
KSHV,104,建上,31,20180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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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勳
上列上訴人與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 年6 月5 日本院104 年度建上字第31號判決,提起上訴。
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4,218 元,應徵第三
審裁判費123,716 元,未據繳納。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
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定
有明文,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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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