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07年度,8號
KSHM,107,附民上,8,2018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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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特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歆怡

被上訴人  黃信凱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被上訴人  秦麒瑞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7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 年度
附民字第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黃信凱主張: 被上訴人黃信凱涉有侵權行為,其刑 事部分業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並引用歷審與本次辯論之陳 述。縱認被上訴人黃信凱有侵權行為,上訴人聘請有詐欺前 科之執行長亦與有過失。
三、被上訴人秦麒瑞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四、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五、本件被上訴人黃信凱被訴刑事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298 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 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以107 年度上易字第202 號判 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 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 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 判決如附件所示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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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