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盈承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
付字第3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盈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盈承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蘇盈承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7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2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