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811號
KSHM,107,聲,811,201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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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泰茂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泰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泰茂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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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