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書豪
選任辯護人 陳依伶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書豪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書豪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訊問後, 認被告所犯刑法第196條、第339條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執行,於107年4月27日執行羈押,至107年7月26日第一次羈 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張書豪所犯行使偽造通 用紙幣罪,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在案,可預期被告判 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 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 ,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 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 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 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 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 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7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且因被告尚有前開羈押事由,並非具保得以代替,其具 保聲請並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