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王亞筠
相 對 人 黃明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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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坤宇
相 對 人 林麗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6年
度重訴字第282號)提起上訴(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3號),並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明湧等間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無資力支出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8,000元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訴訟救 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見本院卷第21至25頁),其於105年度所得總額130 元,106年度所得總額156元;另依本院所調取之聲請人財產 資料顯示,其於105年度之財產總額3,260元,106年度亦同 ,有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見本院卷第 231至234頁)可稽。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0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00元,依上開聲請人之財產所得情形 ,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第二審之裁判費,堪予採信。復 依其提起上訴之意旨,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 ,其聲請訴訟救助,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翁金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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