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號
上 訴 人 高育民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
上 訴 人 高育仁
訴訟代理人 蔡良靜 律師
被 上訴人 黃 滿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
黃雅萍 律師
張文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
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圖二〉台南市台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說明欄表格關於「752地號應有部分面積分得人:黃滿13.116;高育民4.372;高育仁4.372」之記載,應更正為「754地號應有部分面積分得人:黃滿13.116;高育民4.372;高育仁4.37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