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鄭 家 惠
李 美 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 中 禾
被上訴人謝啟之繼承人
謝陳玉是
謝 政 憲
戴謝金英
謝 金 理
謝 金 貴
謝 金 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謝陳玉是、戴謝金英、謝金理、謝金貴、謝政憲、謝金芬為被上訴人謝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謝啟(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臺南市○○區 ○○里○○路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1 07年5月23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㈣ 第26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被上訴人謝啟死亡,配偶謝陳玉是及長女戴謝金英、次女謝 金理、三女謝金貴、長子謝政憲、四女謝金芬為其第一順位 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有上訴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 謄本六份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6月19日函在卷可以證明 。本件繼承人謝陳玉是、戴謝金英、謝金理、謝金貴、謝政 憲、謝金芬應為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丁振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