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5年度,322號
TNHV,105,上易,322,20180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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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鄭 家 惠
      李 美 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 中 禾
被上訴人謝啟之繼承人
      謝陳玉是
      謝 政 憲
      戴謝金英
      謝 金 理
      謝 金 貴
      謝 金 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謝陳玉是戴謝金英謝金理謝金貴謝政憲謝金芬為被上訴人謝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謝啟(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臺南市○○區 ○○里○○路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1 07年5月23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㈣ 第26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被上訴人謝啟死亡,配偶謝陳玉是及長女戴謝金英、次女謝 金理、三女謝金貴、長子謝政憲、四女謝金芬為其第一順位 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有上訴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 謄本六份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6月19日函在卷可以證明 。本件繼承人謝陳玉是戴謝金英謝金理謝金貴、謝政 憲、謝金芬應為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丁振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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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