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國字,104年度,2號
TNHV,104,重上國,2,2018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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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劉明武 
上列上訴人劉明武與被上訴人雲林縣古坑鄉公所等間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0,63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4,862
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
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
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黃義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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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