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鍵德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鍵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鍵德因搶奪等罪,判決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27日 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