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79號
TNHM,107,聲,579,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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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士鵬(原名張議夫)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士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士鵬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判決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7 年7 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 院(106 年度交上訴字第406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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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