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56號
TNHM,107,聲,556,201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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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錫惠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1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錫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錫惠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 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07 年7 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貴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546 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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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