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74號
TNHM,107,聲,474,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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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梓駿
選任辯護人 楊家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1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梓駿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之5。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梓駿於民國107年5月28日及 107年6月11日已與大多數之被害人及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 ,並賠償損害,且若法院准予聲請人停止羈押,聲請人即可 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將戶籍從戶政事務所遷回高雄市○○區 ○○路000號3樓之5,聲請人即非無固定住所之人,因認無 再予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又對被告所執行之羈押,本質上係為保全證 據,或為使偵查、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擔保嗣後刑之執 行程序,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因之 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得否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羈 押,應依具體個案情節、案件進行之程度予以斟酌決定。三、經查,聲請人因涉嫌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審法院認其 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 原審諭知之罪名及應處之刑(不含沒收)」欄所示之刑,並 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定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附表編 號5所示之罪,定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訊問後, 以聲請人犯上開罪名嫌疑重大,且其前科紀錄表有遭通緝紀 錄,戶籍被遷移至戶政事務所,難認有固定住居所,上開犯 行經原審判處重刑在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為保全審 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予羈押,並於107年3月21 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羈押之原因雖仍 然存在,惟審酌聲請人涉案情節及業與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 被害人及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賠償損害,有調解筆錄及 和解筆錄在卷可稽,且聲請人之父親黃偉鈞到庭協助聲請人 成立和解或調解,並表示其將協助被告辦理戶籍之遷移,而 本院於107年7月31日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之罪,亦改 判如「本院諭知之罪名及應處之刑(不含沒收)」欄所示之 刑,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編號5之罪則駁回上訴等情,



認課予聲請人提出相當保證金,並為一定之限制處分,應足 以對其形成拘束力,亦可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 。從而,本件聲請人雖犯罪嫌疑重大,且羈押之原因仍然存 在,然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經衡量聲請人之身分、地位、 家庭狀況及資力,並審酌本件犯行造成之危害等情,認保證 金額以新臺幣6萬元為適當,爰命聲請人於提出新臺幣6萬元 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另為確保聲請人順利接受審判 、執行,爰限制聲請人出境、出海,並限制其住居於高雄市 ○○區○○路000號3樓之5。又倘聲請人於停止羈押期間, 有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1至4款規定之情形之一者,本 院得命再執行羈押,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原審諭知之罪名及應處之刑 │本院諭知之罪名及應處之刑(│
│ │ │(不含沒收) │不含沒收) │
├──┼──────┼─────────────┼─────────────┤
│ 1 │犯罪事實欄一│黃梓駿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黃梓駿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㈠所載之犯行│徒刑拾月。 │徒刑捌月。 │
├──┼──────┼─────────────┼─────────────┤
│ 2 │犯罪事實欄一│黃梓駿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黃梓駿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
│ │㈡所載之犯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
│ 3 │犯罪事實欄一│①黃梓駿犯偽造有價證券罪,│①黃梓駿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②黃梓駿犯詐欺取財罪,處有│上訴駁回。 │
│ │ ├─────────────┼─────────────┤
│ │ │②黃梓駿犯偽造有價證券罪,│②黃梓駿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
│ 4 │犯罪事實欄一│黃梓駿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黃梓駿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
│ │㈣所載之犯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




├──┼──────┼─────────────┼─────────────┤
│ 5 │犯罪事實欄二│①黃梓駿犯詐欺取財罪,處有│上訴駁回。 │
│ │所載之犯行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②黃梓駿犯詐欺取財罪,處有│上訴駁回。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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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