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鉦諺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鉦諺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之延長羈 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 ,第二審以六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 後段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羈 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 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 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是否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最高法院 46年台抗字第6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被告因販賣第二、三級毒品未遂及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 偽藥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上開犯行,犯罪嫌疑重大 ,所犯之罪屬於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罪,依一般社 會常情顯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且其因本案出國至馬來 西亞逃避,從而因此通緝緝獲,足見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 ,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起執行羈押3 月。
三、今羈押期限屆至,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仍有上開羈押之 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自107 年7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