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即 抗告 人 吳子昌
上列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2日本
院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