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7年度,214號
TCHV,107,抗,214,2018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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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14號                                        
抗 告 人 吳子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杜建築等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
107年4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執事聲字第22號所為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原法院於107年5月15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該裁 定業於107年5月17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 然亦經本院於107年6月22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42號裁定駁回 ,抗告人於107年6月27日收受裁定,茲抗告人仍未補正,有 送達回證及本院裁判費查詢表附卷可稽,本件抗告不合法, 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得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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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